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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概况

联盟章程

    中国—柬埔寨职业教育合作联盟中方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背景201610月,习近平主席对柬埔寨进行国事访问,中国柬埔寨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柬埔寨王国关于编制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等31项合作文件,中柬间各项务实合作有序推进。为丰富合作内涵,推进与柬埔寨职业教育务实发展,加强产教融合,促进中国职业院校和企业联手“走出去”,20197月,在柬埔寨劳动和职业培训部、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的指导下,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与柬埔寨国家技术培训学院、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中柬两国相关院校、行业企业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柬埔寨职业教育合作联盟”(下称联盟)。为进一步促进中柬交流,服务教育对外开放,推动联盟工作务实发展,特成立联盟中方理事会(下称理事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名称。中国—柬埔寨职业教育合作联盟,简称:中柬职教合作联盟。英文名称: China-Cambodia Vocational Education Alliance,简称:CCVEA。

    第三条 联盟工作宗旨。理事会遵守中国与柬埔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中柬合作交流和两国职业教育宏观政策指导下,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围绕中柬两国职业教育领域合作交流开展工作,推动中柬双边职教合作,深化双边产教融合,共同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发挥职业教育和行业企业在促进中柬两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和人文交流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两国民心相通,夯实两国世代相传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第四条 联盟地址。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理事会工作内容:

    (一)搭建联盟成员单位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成员单位开展资源共享、项目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优势互补,深化人才培养、境外办学和产教融合等领域合作。

    (二)统筹柬埔寨学生、教师来华学习培训项目。在联盟框架协议下推动联盟成员单位与柬埔寨方签订学生和教师来华学习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根据柬方院校的合作需求和专业方向,推进联盟相关中方院校成员与柬方对接,促进有关培训需求落地。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促进项目有序开展,并进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评估。

    (三)开展面向柬埔寨及其他东盟国家的国别和区域研究。联合申报人文交流、产业发展等相关领域课题,中国与柬埔寨及其他东盟国家的发展战略对接、产业合作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合作等方面开展研究分析,为职业教育走出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咨询。

    (四)搭建中外合作交流平台。推动在中柬双边框架下建立并畅通行业合作交流工作机制,促进教育、文化、科技、产业、人力资源等各领域合作交流。

    (五)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其他内容与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理事会架构

    理事会设全体理事会议、理事长会议和秘书处。全体理事会议是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联盟成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理事会采用单位席位制,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举行换届大会。

    第七条  全体理事会议

    全体理事会议是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

    (二)批准或取消联盟理事单位及理事资格;

    (三)审议通过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任职人员名单;

    (四)决定联盟理事会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五)审议通过影响联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长会议

    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在全体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就联盟具体事项进行研讨和决定。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成员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也可邀请与议题相关的理事出席。

    理事长会议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联盟理事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等;

    (三)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管理办法等;

    (四)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第九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单位牵头设立,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全体理事会议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管理;

    (二)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提出经费筹集方案,经费运营管理,财务预决算等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联盟成员单位在中国柬埔寨职业教育合作框架下设计和实施相关项目;

    (四)负责联盟内各类项目课题、交流活动的协调、落实、监督、评估等工作;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申请,并提交理事长会议和全体理事会议审议;

    (六)维护联盟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四章  理事单位

    第十条  首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原则上为联盟发起单位,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方理事长单位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经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理事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认同联盟宗旨,遵守理事会章程,愿意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在职业教育领域或在同类行业企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四)承诺信守与理事会及成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的加入程序为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理事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初审后,视为观察员单位;

    (三)经理事长会议、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成为正式理事单位。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申请使用联盟提供的图文标识、资源信息、资讯报告等,经过理事长会议评审决议,可以联盟名义举办相关论坛、专题研讨等活动

    (二)通过联盟平台加强业务合作,开展中外人文交流、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培养和顶岗实习、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和学历提升等各类合作活动;

    (三)在理事会统筹指导下,开展与外方的各项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可将相关项目或科研课题在联盟平台申请发布实施,参加联盟专项工作组,课题申报和项目评选活动;

    (五)企业理事单位可在联盟重大活动中申请进行宣传等,根据在联盟工作中的贡献,可申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书面证明;

    (六)通过全体理事会议行使相应的权力。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全体理事会议各项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指定专人负责与理事会秘书处的联络,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理事会及其他理事单位共享优质合作资源,及时提供相关合作信息;

    (四)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退出及程序:

    (一)理事单位因自身原因退出本联盟,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处。如发现理事单位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或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约定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理事单位出现以下情形,视为自动退出本联盟:

    1. 无故不执行全体理事会议决议或不履行理事单位义务;

    2.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理事会议或受邀的专题活动。

    (三)理事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损本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长领导理事会工作,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敦促实施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事项,签署联盟重要文件,批准成立联盟内设工作组等。

    第十七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委托可行使理事长职权。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完成分管或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委托的工作,副理事长由各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各理事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现职人员作为单位理事,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的联络,组织落实联盟内各项合作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条 理事会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人员担任,副秘书长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人员担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同届,换届与理事会换届同期完成,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以上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不在派出单位工作时,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任职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会换届。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经费原则上包括各理事单位自愿资助、社会捐赠,承担政府机构、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委托项目的费用,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支持经费,以及其他渠道的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经费由理事长单位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理事会日常运行、联盟活动开展和联盟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理事会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长单位负责解释。